近日,姑苏法院依法制裁了一起企图通过合谋篡改租赁合同阻碍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苏州一蔡姓男子因担心出借给陈某的钱款无法拿回,在得知陈某因其他案件而抵押的房屋即将被拍卖后,便与陈某串通将原先用以抵偿借款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日期篡改至抵押登记前,企图带租拍卖。
然而,在姑苏法院法官的细致审理下,这一“伎俩”被一举识破,最终蔡、陈两人及其刻意安排的租赁合同“见证人”秦某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恶意串通 篡改合同
2015年,陈某先后向蔡某和某小贷公司借款用于经营。在向某小贷公司借款时,陈某将自有房屋进行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
借款期满后,陈某无法归还蔡某、小贷公司的借款。2016年4月,蔡某与陈某协商,由陈某向蔡某出租房屋20年的方式来抵偿所欠借款。
2017年1月,小贷公司向姑苏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归还借款并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至抵押房屋勘验时,蔡某得知了抵押房屋将要被拍卖的事实。
因担心房屋被拍卖后,其出借的款项无法拿回,蔡、陈二人经商议后,“补”签了一份合同,把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提前一年,改到抵押登记之前,并刻意安排秦某做合同签订“见证人”。之后,蔡某带着篡改了签订时间的租赁合同到姑苏法院申报权利,要求带租拍卖。
巧问细节 突破心防
姑苏法院审查后认为,小贷公司在借款时实地查看过房屋,房屋由陈某自己经营烟酒店,不存在租赁事实。而蔡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自己已实际占有房屋,且合同约定的2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不符合常理,因此裁定撤销带租拍卖的执行行为。
蔡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陈某和“见证人”秦某也均表示租赁属实,且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在抵押登记之前。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审判长徐海根、承办人张花锋分别对蔡、陈、秦三人进行法律释明,并明确告知如捏造事实,抗拒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在法律的威慑下,蔡某承认了篡改租赁合同签订日期等事实,写下悔过书,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然而,另一边的陈、秦二人还在“死扛”,咬定租赁合同为真。法官遂对二人就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细节进行逐一单独询问。在连环追问之下,陈、秦二人的回答漏洞百出、大相径庭,心理防线很快崩塌,二人最终承认合同造假。
法网恢恢 严惩不贷
姑苏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属恶意串通并通过诉讼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三人的情节轻重、悔改程度等,决定对蔡某罚款10万,拘留15天;陈某移送公安刑侦,拟追究刑事责任;秦某拘留10天。目前蔡某已全额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