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也不懂,本来以为打官司非常麻烦,已经有了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没想到仅仅15天就解决了,真快!”拿到了判决书的徐女士心情十分激动。
2018年11月,徐女士入职某公司成为其名下某超市的营业员,双方曾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为徐女士缴纳工伤保险。
2019年6月,徐女士在工作中因登高整理货架而受伤。同年7月,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同年12月,徐女士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因对仲裁裁决金额不服,某公司诉至我院。
徐女士因受伤较重,劳动能力受到了很大影响,生活陷入了困境,希望法院能尽快审理该案。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就相关法律概念、特点及是否需要交纳工伤保险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但因该公司坚持己见,并未达成调解。
经双方同意,承办法官依法对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庭。
法院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决后立即生效,徐女士很快拿到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款。
“之前,单位一直在拖延赔偿,但是到了法院,经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么快就拿到了钱,真是太感谢了!”徐女士专门致电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