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被指定为苏州市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法院。五年多来,姑苏法院坚持“四个突出”,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扎实开展环境资源专项审判工作,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39件,有力地守护了太湖、京杭大运河、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等重点环境区域,审判成效显著。
突出制度先行,健全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跨区划管辖苏州涉姑苏、吴中等六区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并根据辖区特色组建历史文化和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进审判机制专门化,出台《关于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工作规则,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调研等各方面工作流程加以规范。推进审判队伍专门化,选优配强审判队伍,并以调研为抓手促进审判能力全面提升,多篇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环保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多篇裁判文书获评全国法院系统环境资源裁判文书一等奖、优秀奖,相关调研获第三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突出生态优先,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在副产稀硫酸排放至京杭大运河案,灵活运用司法解释关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有力惩处了犯罪分子;在全国首例倾倒生活垃圾案中,将生活垃圾准确界定为刑法污染环境条款中的“其他有害物质”,为依法惩处非法倾倒、处置生活垃圾行为作出良好示范。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责任方式,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目前,对水资源的生态修复已形成常态,正探索引导被告人对土地资源主动履行修复义务。
突出部门联动,构建多元共治机制。建立联动执法和交流机制,定期以法制培训、座谈等形式开展关于环保执法的现状与困境、法律适用与理解、法院审理模式和审查重点等问题的交流和探讨,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发放“对作出抗拒行为企业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司法建议。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已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3件。在审理检察机关诉阳澄湖渔政管理部门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最终认定被告出具的水工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属越权审批,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对行为人超范围取土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处理。判决后,被告主动上门就下一步的履职行为与法院进行沟通。
突出以案释法,营造全民参与氛围。民意互动实质化,采用“3+4”七人大合议庭审理环保刑事案件,随机选取的四名陪审员具有不同行业背景,全程参与庭前阅卷、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通过民众参与促进审理的公正、规范。普法宣传同步化,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先后被央视“新闻直播间”、央广“中国之声”、《人民日报》等媒体报道;王秋为等人污染环境案,承办法官在最高法院主办的“法治天下”栏目现场说法。警示教育常态化,对环保类案件中凸显的无证无照小作坊非法排污和太湖流域非法捕捞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定期采用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教育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
(来源:【江苏经济报】2019年3月6日 B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