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居民消费也呈现出提质转型升级的新趋势,新类型的消费模式不断涌现的同时,伴随着新类型的消费纠纷迭出。为进一步扩大消费、提振消费经济,必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研判新类型消费纠纷,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以公正司法保证消费安全。
一、涉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
2019年,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消费者权益案件79件。通过分析发现消费领域案件未呈下降态势,还略有增长,且不断呈现新情况新特点。
1. 消费者群体性纠纷的公益诉讼特征显现
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刘智超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孙烨婷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案两起案件,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公益诉讼的特征。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也反映除了传统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在网络文娱服务、付费知识等新兴的消费领域,存在部分网站经营者预先设置最低充值金额等格式条款、经营者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变质等不同程度地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虽从个案来看,消费者的受损金额较小,但是网络购物的无界性和便捷性在扩大消费者群体的同时,也伴随着着受害者数量的增加风险。此外,这类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或者服务内容变质等现象的存在,违背了扩大消费、消费升级的大趋势。因此妥善审理此类网络新型消费纠纷案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提振消费信心和优化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网络金融消费与生活消费捆绑销售或者关联交易
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消费占消费纠纷案件数量上涨明显,涉诉领域除了网络购物、团购、网约车、旅游、美容美发等传统的生活消费领域,还出现了将网络金融产品与常见的生活消费品捆绑销售或者关联交易,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的新情况。比如受理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斐讯产品,扫码该商品注册后可以安装联璧金融的APP,后该联璧金融被公安以非法集资立案侦查。对于这类网络金融消费与生活消费的捆绑交易、关联交易的新型网络消费模式需要加以警惕,查明是否存在以买卖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形。
3. 金融消费与投资理财混同,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金额越来越高,部分甚至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
经济业态的丰富多样导致消费形式越来越多元,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预付型消费、金融商品消费、商品房消费、贷款消费等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金额较大,部分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如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大批门店的关闭导致消费者无学可上,而消费者却还要继续还贷款,由此暴露出的“套路贷”“培训贷”等问题引起公众关注。还有以恒一黄金珠宝(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公司)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该公司设计的购买黄金后到期可回购并支付高额佣金的销售模式,将消费与投资理财混同,诱导消费者高额或多次购入,但实际上到期回购时却以低价回购,而且未按约支付承诺的佣金,导致消费者本金折损严重。对于此种类型金融消费的合法性审查,是否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等犯罪,审理难度大。另外,由于涉案的消费者数量多,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除了统一裁判尺度外,也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和社会稳定因素。
二、在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1. 网络购物合同解除后,购物平台上的红包、津贴、返利等损失是否赔偿
价格往往是影响消费者购物选择的敏感因素,所以每逢节假日、“6·18”“双11”等购物节,各大网络购物平台纷纷推出“满减”活动、发放红包、购物津贴抵扣、返利等优惠活动以吸引消费者,而这些优惠也的确是体现在合同成交价格上,所以消费者在起诉解除合同时,除了要求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返还,还主张要求经营者赔偿在该笔订单中已经使用过的由网络购物平台发放的红包、津贴、返利等损失,是否支持。从目前的裁判实践来看,不予支持的观点居多。
2. 以“bug”价成立的合同,消费者诉请继续履行,或者以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主张三倍赔偿,是否支持
消费者以经营者在购物网站上设置的过分低于市场的价格(常称“bug” 价)而大量购买,经营者为了减少亏损拒绝履行合同,虽和消费者协商补偿方案,但是被消费者拒绝,并被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以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主张三倍赔偿,是否支持。从目前的裁判实践来看,考虑到过分低于市场的价格系出于操作失误,并非经营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观点居多。对于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并予以三倍赔偿等有不同的意见。
3. 新型的金融消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刑民交叉案件的协调
金融消费品设计越发复杂,专业性高,新型的金融消费合同往往将消费与投资混同,到底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还是可能涉及到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前述恒一公司为被告的系列案件,还有部分案件涉及其关联公司苏州飞牛黄金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飞牛公司),飞牛公司与消费者签订《黄金销售合同》,约定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黄金后持有一段期限后,可由恒一公司回购,并承诺回购时支付购买总价的11%的佣金。但实际上在恒一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回购协议,回购价格远低于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且飞牛公司、恒一公司不仅未按期支付佣金,且作为买卖商品的黄金则从飞牛公司交付给消费者以后又回到了恒一公司。从表面上看是两份黄金买卖合同,但是黄金从消费者手中又回到了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在两次买卖中遭受了本金折损,且未收到承诺的佣金,这和民间借贷在本质上看并没有区别。由于涉案的消费者数量多,且不少消费者的财产损失额较大,飞牛公司与恒一公司的黄金销售模式到底是消费金融的创新,还是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鉴于飞牛公司与恒一公司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套路贷”的可能?对于此类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与民事案件审理应如何协调,目前存在一定的审理难度。
三、对策建议
1. 重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针对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除了采用传统的人民调解等线下调解或者小额诉讼制度等,还可以加大宣传,引导消费者在诉前利用网络纠纷调处平台化解矛盾。如余杭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可以受理全国范围内有关网络购物的消费纠纷,且通过该平台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通过提高网络调解的运用率,采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及时、高效化解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2. 群体性纠纷的示范判决
针对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群体性、公益诉讼的特点,全程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无法及时化解的案件,尽早提交法官会议讨论,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判决,形成示范判决,最大限度地发挥“判决一例,调解一群,化解一片”的效果,实现繁简分流、缩短审限、提高效率的目标。
3. 加强对金融消费、预付型消费的资金监管
银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部门,应从流程合规、场景合规、风险合规等角度加强对会员卡、充值卡、教育类金融贷款的监管。预付型消费相关的纠纷集中在健身美容等服务行业,比如会员卡、充值卡等,可以拟制预付消费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明确消费卡过期可展期、可退款等条款,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减少消费纠纷。此外,还可以建立预付型消费保证金制度,要求出售预付卡的经营者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负责监管,在遭遇停业、涨价、店铺转让等无法继续使用时,由保证金账户先行赔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