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国内疫情形势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旅游业正逐步复苏。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本期“我是承办人”微信普法栏目将为大家介绍一则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关于是否应该退团退费引发纠纷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冯女士与旅行社在线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为她及其丈夫蔡先生(系台湾同胞)、9岁女儿晨晨三人提供出境旅游服务。
合同签订当日,冯女士全额支付三人旅游费用。之后,旅行社业务员取走了冯女士一家三口(含其丈夫蔡先生、女儿晨晨)的护照等证件办理出境旅游签证。
旅游出发当日下午16时左右,旅游团领队在机场统一办理登机牌时,发现蔡先生的台胞证在办理签证时被遗留在了上海某签证公司处,致使蔡先生无法正常出行。冯女士与旅游团领队就如何解决此事产生争执,并引发报警。在此期间,冯女士曾通过微信向旅行社的合同经办人陈经理反映情况,但陈经理未能给出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后旅游团领队带领其他游客正常登机,冯女士一家三口选择不随团出行,自行返回家中。
之后,冯女士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我院。
法院裁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冯女士一家当日未能按合同约定出游,其直接原因在于被告旅行社遗漏了冯女士丈夫蔡先生的台胞证,导致蔡先生无法正常随团出境;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旅行社在事发当时向冯女士提出了切实可行且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在此情形下,考虑到本次旅行为家庭亲子出境游,在丈夫无法一同出游的情况下,冯女士与其未成年的女儿选择不随团出境,当属情理之中,不应给予苛责。故我院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冯女士家庭亲子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冯女士有权解除一家三人的旅游合同。因此,我院判定旅行社应退还冯女士一家三口的全部旅行费。
承办人说: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外出旅游的选择更加多元化,而旅游纷争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如果旅行社将游客的身份证件不慎遗失而导致游客无法正常出行,退费系必然结果,但是否应当允许其同行者一并退团退费呢?
本案中,冯女士的丈夫因旅行社的过失遗失证件无法出行,冯女士及其9岁女儿虽然可以按原计划继续出行,但在本案审理时综合考虑到了两个因素:一是在没有丈夫帮助和陪伴的情况下,冯女士独自携带9岁女童出境旅游,必然需要投入更多精力照顾孩子,旅行中发生危险和意外的概率也会有所增加;二是在家庭亲子游中有家庭成员缺席,将很大可能导致本次旅游目的落空或旅游的精神愉悦感大大降低,无法实现全家共同出游的根本目的。因此,冯女士一家作出不随团出行的决定符合情理。
之所以对旅行社作出退还原告全部旅行费的判决,实际上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多人结伴出行的旅游合同应看作一个整体,因此应当允许结伴游客一并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团退费。如果机械地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强加于冯女士,苛求她独自携9岁女童出境旅游,有违最基本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公众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