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是承办人”微信普法栏目迎来了2021年第一期。我们将通过承办人讲法的形式,为大家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阐述案件背后的法理与情理。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2021年1月8日,我院对一起侵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有权按照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许可的高度建设围墙,被告不得进行阻止和妨害。
本案系姑苏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起案件。
基本案情:
苏地X号地块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某房地产公司对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别墅小区项目。陈某兄弟俩居住的房屋毗邻该地块原有北侧的围墙。2016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委托苏州某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北侧围墙进行测绘,显示该地块北侧的原有围墙高度为6.3米。此后,房地产公司将相关规划设计方案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相关部门经审批后盖章确认予以核准,并明确基于北侧有现状围墙,要求北侧新建围墙需贴邻原有围墙砌筑,且新建围墙高度均不得高于现状围墙。该房地产公司取得上述许可审批后,即开始在案涉场地建设别墅小区项目。此后,因两被告不同意23幢、25幢房屋北侧围墙加高建设,继而阻止原告继续施工,从而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对案涉地块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对该地块规划建设方案的审批文件,该项目小区北侧可以建设围墙,但新建围墙需贴邻原有围墙砌筑,且新建围墙高度均不得高于现状围墙(6.3米)。因此,原告有权在包括23幢、25幢房屋北侧在内的案涉小区北侧新建围墙,高度符合规划审批文件的要求即可。两被告阻扰原告建设围墙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停止。虽围墙建设目前已停工,但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本院根据《民法典》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依法有权按照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中许可的高度在苏地X号地块项目小区23幢、25幢房屋北侧建设围墙,两被告不得进行阻止和妨害。
本案中,陈某兄弟俩阻止房地产公司建设围墙的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完成,房地产公司对北侧围墙的建设亦处于停工状态,那么本案为何仍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李成指出,根据现场勘验,案涉别墅项目北侧围墙新建了一半,目前确属于停工状态。但根据房地产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介绍,只要工人开始施工,陈某等人即实施阻止和妨害行为。同时根据陈某兄弟俩庭审中多次的明确表态,只要房地产公司继续建高围墙,其必然进行阻挠,无论如何也不允许再加高一块砖。可见,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上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一条第三款,对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