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沈某向杨某借款,由沈某岳父华某及华某名下的某制造公司担保。后沈某、华某无法偿还债务失联,杨某得知华某另系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服饰公司有土地等资产。为实际收回欠款,杨某变更该服饰公司为借款人,伪造了转账同时期同金额的借款合同,以该服饰公司为借款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后因服饰公司股东争议,真相浮出水面,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起诉,扰乱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权威和公信力,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裁定驳回杨某起诉。同时对杨某处以罚款10万元。
杨某认识到错误,主动悔过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点评:
本案中,杨某本应向实际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实现债权,但却在讨回借款出现困难时企图“走捷径”,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伪造借款合同,将借款人变更为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公司,严重损害了该服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更不能以牺牲对方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自己的私利。法院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依法制裁妨碍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