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今市场上随处可见贴着进口标签、价格不菲的泰国龙眼、南非火参果、日本一藤月露蜜瓜……但这些一定是漂洋过海而来的“洋水果”吗?
本期“我是承办人”微信普法栏目为大家带来一起商家因虚假宣传水果产地而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
某水果店将实际产地为海南省的燕窝果在标签上标注“哥伦比亚燕窝果”进行销售,并且在顾客向店员询问产地时,明确告知对方是“哥伦比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该水果店的销售行为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结合具体情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某水果店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某水果店表示,燕窝果原产地为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燕窝果”系水果名称,不存在对产地进行虚假宣传。比如荷兰豆并非指豆子产自荷兰,而是源自荷兰。
被告则辩称,涉案燕窝果并不产自哥伦比亚,但基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哥伦比亚燕窝果”一词通常意指该燕窝果产自哥伦比亚,该词语客观上存在较强的误导性。
我院作为苏州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两家基层法院之一,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案涉水果标签标注为“哥伦比亚燕窝果68元/个”,该标注将涉案水果与“哥伦比亚”之间建立的联系可有两种解读,一是该燕窝果产自哥伦比亚,二是该燕窝果的物种源自哥伦比亚。本案中的燕窝果产地为海南省,且并无证据表明该燕窝果的物种源自哥伦比亚。退一步讲,即便该水果物种源自哥伦比亚,以“哥伦比亚燕窝果”命名仍需以该名称被社会所长期使用、接受而成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为前提。本案中的“哥伦比亚燕窝果”并不属于社会所熟知,更不构成商品通用名称。而作为消费者,对“哥伦比亚燕窝果”名称最通常的感知则是“哥伦比亚”系水果产地,故涉案商品标签已构成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其次,当顾客两次向店员核实产地,第一次询问是“哥伦比亚燕窝果”?店员回复“哥伦比亚的”。该回复如前分析属于确认产地为哥伦比亚。第二次再次询问“哥伦比亚产?”,店员回复“是”,更足以印证原告采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对涉案商品进行介绍、销售。
综上,我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水果店的诉讼请求。
承办人说:
燕窝果对于多数消费者来说,并不熟识,甚至许多人闻所未闻,该水果引入我国栽培的时间也不长。本案商家将燕窝果的原产地之一——哥伦比亚加注在水果名称之前,通常会被认为该水果产自哥伦比亚,系进口水果,然而其实际产地在海南省,该行为属于欺诈。
诚然,确有一些通用商品名称中包含种源地,但是此种商品名称是经过了长期的市场交易、社会流通,逐渐成为约定俗成的称谓且不会引发歧义。燕窝果作为一种尚属小众的水果,在我国“资历尚浅”,知晓度并不高,哥伦比亚作为种源地之一并无构成该种类水果通用名称的客观事实,商家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罚当其责。
当前,一些商家通过在标签上做手脚,将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进口水果的推崇心理,进行虚假宣传、推销,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诚信经营,方能持久,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承办法官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