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今,网络游戏正风靡,对于没有时间精力慢慢练级的网游玩家而言,购买一个高级别、现成的游戏账号似乎更方便、省事,然而,究竟会称心如意还是事与愿违?
本期“我是承办人”微信普法栏目为大家带来一则因游戏账号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赵某工作多年后,仍对当年和老同学们在网络游戏“A国度”(化名)一起畅玩的经历念念不忘。2018年6月,赵某在某游戏交易平台发现“A国度”游戏玩家夏某将其游戏账号挂在网上出售,十分心动。经过多次沟通,两人达成协议:账号暂不过户,由两人共同使用,赵某先行支付3万元作为一年的使用费用,并承诺在游戏中的投入每年不少于8千元,今后如要过户,费用根据年份也有具体的约定。随后,赵某通过微信向夏某转账3万元。
然而,赵某登录账号玩游戏一周后即向夏某表示:自己已没有了当年玩这个游戏的感觉,不想继续玩了,希望能够退款。夏某则回复表示希望其能继续玩下去或者购买账号,但均被拒绝。后夏某表示只能按照协议内容等其卖号后再退钱。但由于账号一直未售出,夏某亦没有退钱,赵某遂起诉要求其归还3万元。
法院裁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夏某之间的协议并未将游戏账号的所有权转移至赵某名下,故双方之间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协议内容,赵某向夏某支付的3万元为游戏账号的使用费,两人可共同使用案涉游戏账号,故借鉴房屋租赁案件的处理思路并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认为赵某使用账号一周后向夏某表示其不再使用账号,实为合同的违约方,其并无合同解除权。由于赵某使用账号仅一周时间,夏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此后仍在使用账号,且夏某使用账号的权利从未因协议的约定而受到限制,故在此情形下夏某仍收取赵某长达一年的账号使用费,已显失公平。
考虑到赵某表示不再使用账号后,夏某仍需要一定期限就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磋商,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酌情认定案涉协议在签订2个月后因赵某不再使用账号而提前终止。根据双方就一年使用费为3万元的约定,赵某应支付在此期间的账号使用费5千元。此外,赵某作为违约方亦应当承担因协议提前终止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夏某在合同终止后另行出租或转让账号以减少损失的时间,法院认定赵某应赔偿夏某损失5千元,并判决夏某应向赵某返还2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该案目前已生效。
承办人说
本案中,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共同使用游戏账号的合同,权利人对游戏账号自身价值及使用价值的约定应得到充分尊重。赵某因自己对游戏的情怀消失,违背合同严守原则欲解除协议,故应认定赵某系违约方。但考虑到该案中游戏账号的使用并不需要交还,在账号密码未改动的情况下,夏某仍有账号的控制权,且无法强求赵某继续使用该账号,故认定共同使用账号的协议已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违约方应支付使用账号合理期间的费用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在日益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接触或拥有虚拟财产,相关纠纷也随之产生。尽管《民法典》已将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但对这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财产之买卖、租赁等情形尚无具体法律条文予以规制,本案即是在个案中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依法裁判的一个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