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芳诉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芳与被告苏州某“中华老字号”企业(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审理中,潘某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某食品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4079.5万元。因为潘某芳系公司的股东,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熟悉,其提供了该公司名下6个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有基本账户,也有对公活期账户。同时,某食品公司在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也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主要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说明。 面对潘某芳的保全申请,姑苏法院加强了财产保全的审查。经查,某食品公司名下确实存在有多处房产,权属清晰、市场价值较高,且被保全人对多家公司持有股权,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此案又正值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该公司作为姑苏区“中华老字号”企业,正配合“姑苏八点半”活动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如机械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很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断绝,资金周转失灵,生产经营停滞,甚至陷入生存困境。 姑苏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标的金额较大,应当谨慎选择保全的财产类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被保全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权属清晰、价值较高,足以实现保全目的。2020年6月20日,最终依法查封了某食品公司名下5处房产、4辆汽车,没有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在保全完毕后,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单,申请保全人对此表示理解,被保全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愿意与申请保全人积极协商处理涉诉纠纷。 法官心语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优化法治诚信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等“1+3”善意文明执行系列文件,对防范超标的查封、置换保全财产、破圈解链等作出细致规定,并积极付诸实践。我院在2020年初疫情严峻期间又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作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十五条意见》,本案即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市场主体”的典型案例,该案也入选了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财产保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一般尚未最终确定,应当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按照有利生产经营原则,合理选择保全财产、严把财产保全顺序、严禁超标的查封,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避免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影响。 在具体办理保全实施过程中,承办法官探索创新思维,通过调整保全财产的顺序,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避免因冻结银行账户致使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在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发挥执行职能,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为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品牌、服务“六稳”“六保”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