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我们已经进入了“刷脸”时代。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刷脸进站……“刷脸”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但也许出乎你意料的是,在我们买房看房的过程中,人脸信息都会被“刷走”! 一些售楼处为何要用人脸识别系统? 开发商说是为了“判客”,通过人脸识别信息系统,可以区分“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进而判断佣金应该发给谁… 本期“小法槌,大能量”为大家分享一则开发商以“判客”为由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徐某准备购买一套房屋。2021年6月,他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至姑苏区某售楼处看房,但当时只是看看场,了解一下行情。至12月份时,徐某要真正“入手”一套房屋,他又找了B中介公司,在其工作人员小言的带领下,又至该售楼处看房。小言承诺,商品房销售成功后,可将开发商支付佣金的50% 返还给徐某。徐某便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嗣后,小言却告知徐某,“售楼处那边查出来你去年6月份去过售楼处,然后你们那套房子只能按之前到访的算(属于自然来访客户),我也结不了佣金了。”还将徐某当时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给她确认。 原来按照某置业公司内部的规则,已经认定徐某认购房屋时属于自然客户,不属于任何中介机构客户,某置业公司也未与任何中介公司结算徐某认购房屋的销售佣金,所以徐某也无法获得返利。 徐某这才知晓某置业公司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并用于“判客”,于是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道歉。 法院裁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为判别客户来源,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关于经济损失部分,系B公司业务员无法获得佣金致使承诺的返利无法兑现,然因徐某确属时隔半年两次由不同中介机构带看房屋,开发商依据与中介机构约定判定徐某为自然客户,属于自主经营行为,且中介机构亦无异议,故徐某所主张的中介机构佣金结算的条件并不必然成就,对其以可结算的佣金按50%返利作为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这一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商事主体运用“人脸识别系统”的合法边界以及其对人脸信息的储存、使用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切。 在商事活动中,企业控制营销成本无可厚非,但手段方式应合理合法。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本案中,开发商为了防止中介“撬客”,以“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访客户或渠道拜访客户的依据,本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但开发商既未征得购房人或来访人的同意,亦未对运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等事项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的遭遇并非个例。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妥善运用人脸识别技术,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还需要在立法、执法、监管等多个层面进行立体防护,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