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小法槌,大能量”为大家分享一则股东虚假转让股权、逃避公司债务的案例。 案情简介 某商贸公司由徐某、徐某某设立。2012年2月,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商贸公司支付某贸易公司货款及利息77万余元。某商贸公司随即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徐某、徐某某将二人持有的某商贸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高某、王某。 原审判决生效后,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某贸易公司遂先后申请某商贸公司强制清算,对案外人高某、王某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确认徐某、徐某某仍为某商贸公司的股东。 2020年12月,某贸易公司认为徐某、徐某某虚假转让股权、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逃避公司债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徐某某对某商贸公司结欠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具有以虚假转让股权行为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致使原告债权在执行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并为实现债权进行了一系列维权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故两被告应当对某商贸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后,经承办人对两被告的判后答疑及法律释明,两被告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履行了付款义务。 案例价值 为商之道,诚信为本。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在所难免,公司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商处理,而非企图“金蝉脱壳”以逃避债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两被告通过虚假转让股权逃避公司债务,导致原告胜诉后债权仍难获清偿,增加原告的讼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经承办法官释法晰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妥善解决纠纷,对于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