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其背后蕴含的逻辑前提为,“债”必须是合法之债。本期“小法槌 大能量”给大家带来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系多年朋友。自2019年9月起,赵某、王某等人经常相约到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娱乐消费,至2022年9月,赵某向王某共计转账9万多元。因王某拒不还款,赵某诉至姑苏法院,并提交相应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上述款项的交付及催讨事实。
王某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不同意返还,辩称上述款项是赵某做东请客向其转账,用于支付服务员陪酒、陪唱等陪侍的服务费。赵某对王某的款项用途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娱乐会所唱歌、喝酒是其请客办招待,费用已由其支付,但叫服务员陪酒、陪唱属于王某的个人消费,大家都是各付各的,这笔开销属于赵某向王某出借的款项,应当归还。
法院裁判
姑苏法院经审理发现,三年期间,赵某隔三差五向王某转账达90多次,时间多为夜间或凌晨,每次转账金额往往是600元、800元、1000元等定额,而王某都是即收即支。审理中,赵某与王某均确认讼争往来款项主要用于支付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服务费。
法院认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或接受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既违背善良风俗,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法治价值追求相悖,因接受有偿陪侍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转账王某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该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遂驳回原告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基于支付有偿陪侍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有偿陪侍系不健康、不文明的娱乐活动,不但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明令禁止,亦违背了《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本案中,赵某明知王某系支付有偿陪侍费用,仍持续转账支付,主观上属于知恶促恶,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有偿陪侍的款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积极倡导文明新风,有力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