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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小陈与A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落户咨询服务协议》,所载明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约定A公司为小陈提供苏州集体户口落户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为13000元,由小陈预先支付10000元,办理不成功则退还服务费,过程中产生的个人社保及资质证书费由小陈承担。在第一份协议的下方,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手写了以下内容:“考试不过,免费安排补考直至考过,尽量不让本人去考”。
协议签订后,小陈向A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0000元和社保费20900元,委托A公司为其寻找挂靠单位缴纳社保。后因A公司未能按约协助落户,并在小陈不知情的情况下暂停了社保缴纳。小陈遂诉至姑苏法院,请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落户咨询服务协议》,并要求A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30900元。
法院裁判
庭审中,原告小陈与被告A公司均认可20900元已由被告通过挂靠的案外单位缴入原告社保账户。被告称2022年6月已为原告取得电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支付考试及证书费用8000元。原告称对此不清楚,本人从未参加过该项考试,应属于虚假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落户咨询服务协议》,其实质系在原告不符合地方有关人才落户政策的情况下,由被告利用其资源,通过不当手段为原告获取相关学历或资质证书、并以挂靠方式为原告伪造工作单位及社保交纳记录。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被告依无效行为而收取原告的服务费10000元应予返还。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因被告已将此缴入原告社保账户,并未实际占用,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已为原告交纳考试报名及证书等费用8000元,因被告仅提供的与案外人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实该支付行为与本案有关联,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时未能预见到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从小陈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作了比较具体详尽的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然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行为违反落户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姑苏法院提醒:落户政策涉及城市人口管理,对于城市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生活服务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公众不得使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来达到落户的目的,相关主体也不得通过协助他人违规落户而非法牟利。这样不仅目的终将落空,而且还会面临损失钱财、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任何民事主体不得通过私人约定,企图突破或规避制度约束,更不得以规避制度约束为目的订立合同,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