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掌握的房源信息提供中介服务,具体为A公司将意向客户带至B公司项目现场,促成客户购房成功后结算中介服务费。
合同还约定结佣流程为房地产开发商将佣金打至B公司账户后,B公司按时将相应费用转给A公司。
后来通过A公司推介,先后促成两套房屋被成功认购,然而B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11万元中介服务费。
对此,B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约定,结算中介服务费的前提是开发商先支付佣金,但由于自己尚未收到上述两套房屋的佣金,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多方追讨也无果,因此无法给A公司结算相应费用。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诉至姑苏法院。
根据案涉合同对结佣条款的约定,开发商将符合结佣条件的佣金支付至B公司账户后,B公司再将相应佣金转给A公司,现在B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开发商的佣金,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由此可见该付款条件的约定实质是“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也就意味着需由第三方履行在先。该种条款设立的本质为合同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进行风险共担,由此实现付款方转移支付风险、减轻资金压力等目的。
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合同中签订的“以第三方支付为付款条件”的条款无效,当合同纠纷与上述规定一致且无其他特殊事由时,将会被判定条款无效。但如果合同纠纷的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B公司在合同中对付款条件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从公平原则及维护商事交易秩序来看,“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付款方无限期延期支付款项的合理理由。
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促成案涉房屋的交易,开发商是否向B公司结佣并非A公司可控,且案涉对应的中介服务及房产交易均已实际发生,至今已超过两年以上,B公司虽然曾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开放商追索佣金,然而,或以证据不足自行撤诉或申请仲裁长期无果,在短期内均已无法实现其自身债权。
因此,在开发商能否再支付案涉佣金款项已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若允许B公司无限期援引“背靠背”条款予以抗辩,将导致守约方A公司长期无法实现债权,造成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明显有违公平。最终,法院对B公司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其向A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及相应利息。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援引“背靠背”条款是否可以作为付款方主张当前未满足付款条件、从而拒付款项的有效理由,应综合考量合同签约履约情况、合同付款方对第三方的权利主张行为以及第三方的客观支付能力等多项因素。当第三方履行已基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及时否定付款义务方以“背靠背”条款对守约方的抗辩,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姑苏法院提醒:中小企业相互之间或大型企业相互之间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注意对“背靠背”条款的风险把控,客观评估相对方及第三方的信用能力,谨慎约定“背靠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无法避免该类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在合同中增加额外制约条款,例如约定最晚付款期限或免除付款义务的前提是穷尽追偿后仍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等条件,从而减少付款方转嫁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