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随着法槌声响起,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顺利完成,担任该案审判长及主审法官的是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院扫黑办主任徐海根副院长。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徐海根同志积极投身于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学习中央及上级指示、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勇于担当,努力推进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徐海根同志担任院扫黑办主任,认真贯彻上级及院党组的工作部署,有条不紊的推进各项工作,牵头制定我院2018年至2020年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做好整体规划,随着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组织院扫黑办工作人员针对重点问题攻坚克难,就涉黑恶案件审理、线索排摸、部门协作、宣传等各项重点工作分别制定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规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门分工及沟通、协作机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方案》等各项方案及机制,推进重点案件“回头看”,深挖彻查涉黑恶、“保护伞”线索,全方位提升我院专项斗争工作的质量及深度。
作为我院涉黑恶案件审判团队审判长,徐海根同志带头承办重点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主审了姑苏区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兰某某等12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徐海根同志在身患眼疾的情况下,仍加班加点阅看案卷,充分把握案情;在庭前会议上,通过细致的法律释明工作,被告人兰某某撤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开庭审理前,与控辨双方商讨庭审举证方案,确保庭审过程重点突出、有条不紊;在庭审中,通过高超的庭审驾驭,调动控辨双方就重点问题充分发表观点;在闭庭后精心制作判决书,针对争议焦点详尽的说理;在判决书的制作上没有因循惯例,而是首先认定各被告人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罪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犯罪组织的形成过程、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等方面的论证,确认兰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坚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他5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一名因偶然因素仅参与一起犯罪活动的被告人,依法不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宣判后当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明,12名被告人无一人上诉。对本案12名被告人依法严惩,有力打击了本辖区范围内的“套路贷”刑事犯罪,对于整治民间借贷领域乱象,净化市场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助力。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该案作为典型案件公布,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作为专案组成员被全市通报为2018-2019年度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徐海根同志还主审了市扫黑办重点督办的虎丘婚纱城附近聚众斗殴一案中首犯许某的案件。许某被抓获后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直至开庭结束始终是“零口供”状态。徐海根通知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情,判决书针对被告人许某的辩解作出了层次分明、论理充分的说理论证,依法判处其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服判未上诉。
徐海根同志积极参与姑苏区扫黑专班专项斗争工作,在区政法委组织的涉黑恶案件、重点线索查办工作会议中,多次提出方向性、建设性工作意见,保障了相关重点工作、案件的顺利推进,获得区委政法委及兄弟单位的高度认可。在中院第十七督导组督导期间,徐海根同志接待了中央督导组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工作顺利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在徐海根同志带领下,我院涉黑恶犯罪案件审判团队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高质、高效审理案件,受理的6件(46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审结,一审判决全部生效,顺利完成 “案件清零”的工作目标。
2020年3月,徐海根同志因优秀的工作表现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徐海根同志表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人民法官,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以坚如磐石的决心,不断强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在党的领导下,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