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工业园区东帆电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姑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苏州工业园区东帆电子有限公司对公益诉讼人起诉的环境污染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承担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中全部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53.24万元(已履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汇款金额:300元
承办法官:刘扬0512-68856132;书记员:袁倩如0512-68856371
样报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储街298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1号楼30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