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与公开度,增加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了解,促进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经研究制定本“法院公众开放日”工作制度。
第二条 开放日活动的目的是宣传宪法和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科学、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营造崇尚法治、维护法律权威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开放日类型及开放时间
(一)固定开放日。将宪法日(12月4日)作为法院固定开放日。
(二)临时开放日。本院重大案件或社会关注的其他案件开庭、执行案件的执行、本院其他重大活动由院长决定作为法院临时公众开放日。
(三)开放时间一般定为上午9:00—12:00 ,每次接待人员不超过100人。
第四条 开放对象
一般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的学生可以由学校组织参加。对重大典型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开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教师、机关干部、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社区居民等特定群体进行旁听,通过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以达到答疑解惑、以案释法、维护稳定的目的。同时,要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建议,认真予以整理汇总并答复落实。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本院公众开放日活动由研究室负责,办公室、行装处、法警队配合参与完成此项工作。
第六条 开放日活动内容
(一)开放参观的场所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文化长廊、法庭、荣誉室。
(二)组织观看法院相关专题片,让公众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法官的作风形象。
(三)旁听案件庭审,上一堂法治教育课,普及法律知识。
(四)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征求参观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参观公众提出的问题、讲解法院工作内容、程序和便民服务措施。
第七条 公众开放日参加人员注意事项
(一)按要求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法院。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三)服从解说员及司法警察的指挥和引领,按要求在沿着指定的路线到指定的场所进行参观、旁听庭审、参加会议,不得有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开放日操作规程
参加开放日活动分邀请和预约两种形式,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开放日联络事宜。开放日期间,研究室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行装处和办公室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法警大队要认真作好安检和巡逻,保证审判秩序和机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