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抗辩方的主张。一般情况下,民商事案件有提起诉讼一方,就有相对方,还可能会有第三人。正常情况下,针对提起诉讼方的诉请,抗辩方都会针对提起诉讼方的主张行使抗辩权,以求能免除或减轻己方的责任;还可能会针对提起诉讼一方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再审等,予以对抗,证明不利后果是对方造成的,对方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把握抗辩方的主张应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明确和固定抗辩方的事实和依据,此为之后固定争议焦点、查明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都具有指引作用。二是应一一梳理抗辩主张与对方主张的对应性,是否直接针对对方的主张,对两者进行比较、对抗、权衡,找出两者之间的对应性,以求案件审理能朝着同一方向发展,避免审理主线不清晰,不能解决当事人想要解决的问题,案结事不了。三是要重点审查抗辩方主张是否能对抗提起诉讼方的请求,孰轻孰重,为之后的审理活动奠定基础,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所在。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世界上没有两个一模一样的案件,根源在于案件事实不一样,当事人提起诉讼就是因为发生了引起纠纷的事实,查清案件事实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和关键。要解决好案涉矛盾纠纷,只有查清了事实,才能把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才能为之后的解决方案提供事实支撑,才能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各自主张有事实依据,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都有事实根据。把握案件事实要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事实要正确。案件事实是案件审判三段论的小前提,事实正确,案件结论才能正确,事实不清必然结论错误。二是事实要认定。案件事实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和基础,才能在得出裁判结论过程中作为依据。这一阶段要将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严格按照民事证据规则进行质证认证,以求固定案件事实,为之后的确定争议焦点以及得出结论奠定基础。三是事实要有关联性。所查明的事实应该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但不是所有有关的事实都要在查明部分予以列明,即便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要进行取舍,只有能成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的事实才应予以列明,只有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情才能成为本案的事实,所有查明的事实都应在之后的得出裁判结果的论理部分中加以运用。
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在经过对比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自然就应该将案件的争议焦点确定下来,实质上就是确定案件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各方无法采取其他手段能调和矛盾的关键所在。案件审理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找准了争议焦点就相当于为案件审理立好了标杆、找准了定位、明确了方向,争议焦点归纳的好不好、准不准确直接影响着整个审理的方向和思路。归纳争议焦点应注意把握三个问题,一是要以之前当事人之间的诉辩主张为基础,不可偏离当事人之间的诉辩主张,两者之间存在延续关系。二是要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听取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因为作为案件当事人最清楚自己打官司的目的是什么,到底需要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三是对于归纳的争议焦点应作出必要说明,对于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要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见的,则可以视情形增加或减少内容,不可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予理睬。
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司法解决纠纷的过程,本质上是寻找事实、寻找法律的过程。从审判逻辑三段论的角度出发,法律适用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明确案件法律适用规范是案件审理的重要基础性内容。世界上没有两片不一样的树叶,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是一个高难度的技术活。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差别无处不在,法律适用变化无穷,而这种差别和变化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适用法律应重点关注五个问题,一是应围绕案由确定法律适用的范围。案由是案件主要矛盾纠纷的高度概括,是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重要标杆,是案件法律适用的总范围界定。二是紧扣争议焦点确定法律规范。在法律适用的总范围界定之后,要进一步根据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具体的适用法律规范。三是构建个案法律适用体系。民商事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一般都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涉及到多个法律规范的综合适用,这就要求在审理中构建个案的法律适用体系,使得法律适用相互协调、彼此关照、无缝链接,不冲突、不重复、不叠加、不罗嗦。四是要严格遵守法律适用规则。法律的复杂性、系统性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多样性、系统性,也就必然决定了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遵循规则的过程。一方面,应考虑到同一案件中不同事实或情节可能引致的不同法律责任,依次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法官应充分考虑到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法律之间条款的选择适用。五是要充分平衡好法律适用与政策运用之间的关系。在案件审理中特别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涉及到国计民生类案件常常会涉及到法律适用与政策运用的关系问题,这时,要准确把握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运用,深刻领会政策在实现实质正义中的功能作用,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准确得出裁判结果。得出裁判结果是案件审判逻辑三段论的组成部分,更是案件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所在。得出结论是在大、小前提都确定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进行说理的过程。在得出裁判结果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五个方面,一是要确定论据的范围。得出结论的说理,不是一个任意的说理过程,而是有一个确定的范围,就是以之前确定所有的事实和法律为基础和前提,不可任意超越这一范围,除了运用公理、自然规律、常识等之外。审判说理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说理过程,不任意、不随意、不扩张,只限于以本案确定的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二是要紧扣争议焦点。审理案件是一个一脉相承、彼此关联、前后呼应、主线贯穿始终的逻辑思维过程,要紧紧围绕总结出的争议焦点展开论理,不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三是要直面当事人的主张。对于当事人的主张要一一回应,为什么支持、为什么驳回,支持和反驳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是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说服力,切不可没有说理,直接得出结论。四是要找出最佳组合方案。多个案件事实和多个法律规范,必然存在多重选择、多个方案、多个组合,如何在其中找出最佳组合和方案,得出最符合案情的结论,需要不断平衡、把涅、比较,在各种事实、各种法律规定、各种理念更甚者在各种生活经历、各种文化、各种价值中进行博弈、碰撞、融合。要在看似错综复杂的案情中,找出最能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本意、纠纷发生的真实背景、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等的事实和法律的最佳组合方案。五是不断追求说理的鲜活性。在保证说理充分的基础上,怎样让公众喜欢阅读一份裁判文书,怎样将法理情融为一体,怎样将国情社情民意真实体现,在享受阅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会到审判的艺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实现司法的指引、规范、教育、预测、评价功能,这是裁判的至高境界。
准确提炼裁判主文。提炼裁判主文是一项高精尖的技术活,更是当事人最为关心和第一眼就要看的内容。虽然裁判主文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文字较少,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是整个案件最后的落脚点,更是整个审判活动的根本目的所在。裁判主文是整个审理活动的高度凝练,是法院的最后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提炼裁判主文应重点关注四个问题,一是要保持与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实际上,裁判主文在得出裁判结果的同时就已经出来了,只是没有规范化的表达出来,其只是将裁判结论进一步具体化、确定化、明确化,与裁判结论之间是一以贯之的关系,具有同一性。从逻辑表述上讲,裁判主文一定是判断,一般是直言判断、肯定判断。二是要简洁明了、主次清晰、彼此关照、逻辑清晰。裁判主文必须是逻辑层次清晰,语言表达是认定性的、直白性的,高度凝练,直接给出判断,没有歧义。三是要便于利于执行。也就是既要便于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也要利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切不可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不便不能或执行部门执行不便不能。四是要审级呼应。作为二审裁判主文一定要以一审裁判主文为基础,针对一审裁判主文进行裁判,两者之间是相呼应的、逻辑上是一以贯之的。作为再审类案件,要以一审二审裁判主文为基础。
与时代同频共振,才能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准确把握案件审理的脉动节奏,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准确把握案件审理的逻辑脉动为案件审理明确了审判方向和步骤,有利于裁判者朝着相同的方向,采取相同的步骤,得出相对较为统一的结论,有利于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有一个相对较为一致的理解和预期,有利于审判公开、阳光司法,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案件审理的逻辑脉动作为案件审判逻辑体系的组成部分,更多的是关注裁判过程呈现出的表象,准确把握案件的逻辑脉动只是案件审理的起始阶段,犹如祖国医学中之问诊切脉只是治病的起步阶段一般。要实现依法公正高效裁判,更需要在把握每一次脉动中切实追寻影响逻辑脉动的实质缘由,精准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 骆电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