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
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在新的起点上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适应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将法律援助范围拓展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领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区分诉讼地位、案由、审级及审判程序,一律免除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和事项范围限制。积极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推动将涉及农村土地权益、劳动权益、养殖种植、环境污染、事故赔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强化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指引。人民法院将法律援助指引纳入当事人诉讼须知,在诉讼服务网站、立案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等;对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动了解当事人是否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网格员、网格律师等,通过实地走访、定向联系、主动推送、对接指引、座谈交流等方式,定期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在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时,要积极做好救助对象法律援助等相关救助权利的告知工作,并通过惠民政策联系卡、权利告知书、推送短信等多种渠道引导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知晓、运用法律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法律需求调查评估、入户探访等事务。
四、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出具《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样式见附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和当事人的申请,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受理和指派工作。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困境儿童,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的衔接机制,已经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诉讼费可以依法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于因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以及其他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导其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予以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且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注重对当事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符合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积极转介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救助,帮助落实后续帮扶措施。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服务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汇集共享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相关社会救助信息,推动建立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动态数据库,快速、精准识别社会救助对象身份信息,提高法律援助审查效能。
五、健全便民服务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领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等特殊困难人员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可以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办理。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配合,方便社会救助对象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正在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的人员,适用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经济困难证明;同时,建立完善事中事后核查制度,健全信用管理。加强驻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根据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律师值班;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民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地设立流动工作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为社会救助对象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推进落实措施,不断提高民生兜底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灵活运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帮助社会救助对象维护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多角度呈现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维护公平正义的努力和成效。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以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供需对接机制,精准开展扶弱济困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