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探望权案件执行中的难点问题,姑苏法院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和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双重原则,积极采取四方面举措破解这一难题。
一是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最佳探望效果。强调探望权的执行不是“一锤子”买卖。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情和血缘联系,即使该类案件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和血缘联系也不因此消灭。在执行中姑苏法院不仅强调要求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实现,还追求和谐和双赢,注重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姑苏法院建立家事案件的执行会商机制,协调各执行法官的执行进程;突出执行和解、调解工作,在执行中着力引导双方从伦理、亲情角度换位思考,不仅注重自身权益,更要考虑潜在子女的利益。对于经常无正当理由阻碍他人行使探望权的当事人则以妨害民事诉讼来处理,采用财产制裁为主。对于经人民法院告知或已经采用财产制裁而不改正的,再行适用人身处罚性的强制措施。
二是贯彻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保护的宗旨,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探求子女的真实意愿,区分情况对待执行中未成年人本身拒绝探望,将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对于执行中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相关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则走访老师、邻居、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严格查明履行探望中是否存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挑唆或者威胁未子女拒绝探望等,视情形分别采取批评教育、勒令改正、罚款拘留或中止探望权等措施。
三是注重执行策略,引导选择理想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探望权传统执行的内容是会面和交往,但是也应当包括通信、通话等多种形式。在执行中,姑苏法院强调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姑苏法院对于异地来苏申请行使探望权的,可以安排在专门指定的地点或者法院的少年法庭、心理疏导室内行使探望权,也引导探望权人采用网上交流、视频聊天、通信等方式作为探视子女的方式。对于苏州同城探望的,还进一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生活学习情况等,引导双方灵活确定适用探望式或逗留式,以及探望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对10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也征询其本人意见,让其选择适用方式,以增强探望的可操作性强。
四是加强社会联动,促成家事探望权案件和谐执行。在执行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调动妇联、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学校等机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当事人亲友、邻里的积极作用,促成案件和谐执行,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促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